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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


明新學校財團法人明新科技大學《明新科技大學鐵道研究社》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社員大會訂定

中華民國一○八年六月十二日社員大會修正

中華民國一○九年三月十一日社員大會修正


壹、總則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本校課外活動各項規程訂定之。


第二條 本社團定名為「明新學校財團法人明新科技大學《明新科技大學鐵道研究社》」,簡稱「《明新鐵道社》」,以下以「本社」。


第三條 本社團成立之宗旨,致力於推廣鐵道文化與技術,尋找更多鐵道同好者,聯繫彼此情誼,為學校的鐵道迷提供一個交流的空間,使鐵道不再只是個人的興趣,更可以是認識同好及朋友的一條管道,所以本社也會積極鼓勵社員們的攝影創作與知識技術分享。


貳、社員


第五條 社員資格


一、凡本校學生贊同本社團宗旨且有興趣者均可申請成為本社社員。


二、繳交社費者方為本社社員,其資格隨學籍喪失而收回。


第六條 社員權利


一、參與本社主辦、承辦、協辦之一切活動。


二、參與社員大會並享有平等之發言權、提案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之權利。


三、審查本社經費開支。


第七條 社員義務


一、遵守本社章程及有關之各項義務。


二、服從社員大會及幹部會議之決議。


三、接受指導老師及所有幹部之領導。


四、每學期務必繳納社費新台幣100及活動額外費用。


五、尊重社員間彼此之權益。


六、拍攝鐵道紀錄時,嚴禁超越鐵道淨空。


七、社員須參加該學期一半以上之活動


第八條 社員除名


一、社員若有違反本社宗旨、章程、不遵守會員大會之決議,或違反校規有損本社之名譽者,得經幹部會議提報,社員大會決議後予以除名。


二、承上,其除名順序為(1)提議、(2)舉證、(3)自白、(4)表決(5)由社員大會投票表決判斷是否開除社員之資格等步驟。


三、社員加入本社後,因故無法繼續參與者可申請退社,唯必須繳回本社所提供使用之任何器材。


参、組織及職權


第九條 應聘請一名本校專任教職員擔任本社指導老師,並負督導本社之責。


第十條 本社設社長及副社長各一人,社長、副社長選舉由前任社長提名(或採登記審查資格方式),經社員大會超過半數同意後任命,社長、副社長任期均為一年,原則上不得連任,特殊情況得連任一次。


第十一條 本社社長及幹部,若有無法抗拒之理由需退社或卸職,需向指導老師報備詢問。


第十二條 本社除社長、副社長外,另設置文書組、活動組、財務組、器材組、美宣組、公關組各一名組長,各組長由社長提名,經社員大會通過後任用,任期均為一年。


第十三條 各組職權如下:


一、社長


1. 綜理一切行政事務並對外代表本社參與學校之會議及校方活動之接洽


2. 行事曆之籌劃、執行和督導。


3. 協調各組工作之配合,成為各幹部之橋樑且有總督之責。


4. 督促社內各活動之執行。


二、副社長


1. 協助社長綜理行政性事務,社長暫時無法執行職務時得代理社長。


三、文書組


1. 負責各類行政表冊(單)製作、資料輸入與列印。如:社史、組織章程、會議記錄、幹部/社員/顧問名冊、開會/上課/活動通知單、採購單。


2. 收集、整理、編排、保管及寄發文書資料。


3. 製作各類活動成果冊。


四、活動組


1. 負責帶領本社之動態活動。


2. 安排訓練課程,訓練學員活動力。


3. 配合行政籌劃活動。


五、財務組


1. 管理本社社費收入,規劃社團經費預算表。


2. 審核各組採購及經費支用。


3. 整理收據做成完整的帳冊,完成各類活動經費核銷,並於社員大會時進行財務收支報告。


六、器材組


1. 社團所有器材維護與管理。


2. 各類活動紀錄之拍照與攝影,並完成紀錄影像檔。


七、美宣組


1. 宣傳海報之製作、各類活動之道具製作。


2. 社團文宣用品的保管及租借。


八、公關組


1. 社團及社團所辦活動之宣傳事宜之計劃及執行。


2. 代表本社接洽校外校外團體、機構或單位,進行合作。


3. 收集名片及邀請卡。


第十四條 各幹部如有怠忽職守或工作不力,經社員大會三分之二通過後解職。


肆、會議


第十五條 本社會議分為社員大會及幹部會議,由社長召集主持之。


第十六條 社員大會分定期及臨時會議兩種,均應於一週前以書面通知社員,若社長不能召開時,由副社長經幹部會議同意後召集之。


第十七條 幹部會議由社長不定期召開,討論社務運作及相關事宜。


第十八條 社員大會中除改選社長,各幹部及討論各項議案外,應由各幹部報告業務執行狀況,並檢討改進之,在大會中之發言,除涉及人身攻擊外,均有言論免責權。


第十九條 各類會議須過半數出席方得開會及決議。如遇緊急事件之臨時會議,不受出席人數之限制。


 


伍、經費


第二十條 本社經費來源如下:


一、社員定時繳交之社費。


二、課外活動費之補助。


三、其他。


第二十一條 經費之動支,由社長、副社長及總務股長裁決之。金額巨大之特別支出則由總務組長提出預算,經幹部會議通過,方得執行。


第二十二條 經費之保管統一保存於本社專戶內,由現任總務組長負責保管儲金簿,指導老師保管印鑑。


第二十三條 經費支付結算需填寫細目,以正式憑證含發票或收據為準。


第二十四條 社費的繳交需在當學期一半活動結束前繳交。


 


陸、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者,悉依學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之修訂,應由社員三分之二以上連署,由社長召開社員大會,經四分之三以上社員出席,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始得修訂之。


第二十七條 社員大會及幹部會議之決議與本章程牴觸者無效。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經社員大會決議通過後公佈施行,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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